申请人:瑞士福维克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171号“VORWE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将申请商标转让至瑞士福维克国际公司名下,届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01482号“VORWE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37267号“VORWE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73306号“VORWE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同属一个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瑞士福维克国际公司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41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