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财富多媒体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95434号“来 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2678S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52687S号图形商标、第16277137号图形商标、第16596854号“红蓝鸟及图”商标、第10301420号“来吧”商标、第14127673号“来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312058号“来8”商标、第13750852号“微来往 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自动计算器;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办公室打卡机;量具;幻灯片(照相);照相机(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电子标签;办公室打卡机;量具;幻灯片(照相);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