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荣食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660008号“思味特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876225号“思味特及图”商标、第16481478号“思味特斯”商标、第10934244号“思味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通心粉;果冻(糖果);饼干”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意式面食;食用果冻”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思味特丽”与引证商标一“思味特及图”、引证商标二“思味特斯”、引证商标三“思味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