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15341号“可爱可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具有显著性,且经过长期使用也获得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04258号“可亲可爱KEQINKE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96207号“可信可亲KXKQ可信可亲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96208号“可信可亲KXKQ可信可亲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18726号“可思可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及获得荣誉等其他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