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德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3414号“168五金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33206号“独立经纪人 WWW.DULI168.COM DUI16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01536号“金属16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