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54336号《关于第15131479号“头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电铸版、建筑模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而言,“头条”所具有“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的含义并非针对该部分商品的日常用语,不会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描述,诉争商标指定还用在文具、电铸版、建筑模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上,具有相应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我委认为,根据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