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诚益祥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7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58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