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0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34259号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存在冲突,申请人已对其采取措施。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8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商标局予以撤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