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0736号“仁东山泉RengDongShan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东山泉RengDongShanQuan 20320736

阅读:138424 2017-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伦市金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绥化市龙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0736号“仁东山泉RengDongSh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40338号商标、第101534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

  申请人:海伦市金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绥化市龙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0736号“仁东山泉RengDongSh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40338号商标、第101534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取水许可;企业简介,厂房照片,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发票,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三字[2017]第W005460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56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仁东山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仁东”,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20736号“仁东山泉RengDongShan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东山泉RengDongShanQuan 203207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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