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舆县恩加宠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95620号“嘟嘟胎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06538号商标、第194280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嘟嘟”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嘟嘟”、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之一“嘟嘟”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