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晋飞兴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1404号“晋飞兴农JFXINGN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晋飞兴农JFXINGNONG”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21350号“升鸿龙XING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