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源兴果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80560号“第5庄园the fifth est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90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二者并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理念;申请人历年经济数据;公益事业及领导视察照片;企业大事记;相关荣誉、报道图片;相关销售情况及发票;相关宣传费用及发票;相关包装袋;相关展会照片及对应合同、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第5庄园”与引证商标文字“第五农场”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关联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