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菲德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85077号“FED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6827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三字[2017]第W003818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56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