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价值连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经易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8007号“价值连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应有的显著性,不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价值连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价值连城”,从而误导消费者对该成语的写法和含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