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青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3554号“tree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reedom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11737号图形商标、第7087776号“鼎鑫源及图”商标、第61859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