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红稻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96708号“EJ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14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名称已变更为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