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红稻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0825号“EJAM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14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名称已变更为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JAM SPORTS”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87770号“G SPORTS”商标、第17637979号“SPORTS及图”商标、第18958400号“SPORT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