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红稻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2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65730号图形商标、第18744585号“奥生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