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伊斯特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65190号“XERJO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6145076号“XERJOFF”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
申请人:欧伊斯特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65190号“XERJO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6145076号“XERJOFF”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