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007128号“JACK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系狗皮带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2614号“龍JACK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24924号“龍Jackie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页截图、相关刊物、手册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系狗皮带商品,故商标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马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商标局对申请人在系狗皮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手提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