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化市思蒙山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宜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57756号《关于第17237853号“思蒙山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0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至一审判决前,商标局引证的第5994409号“思蒙SI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情势变更,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撤销,该商标已失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