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56037号“Sq SUNKID CUL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q SUNKID CULTURE 19656037

阅读:68958 2017-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星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56037号“Sq SUNKID 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30965号“盛开教育SunkidEdu.”商标、第1266…

  申请人:广州星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56037号“Sq SUNKID 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30965号“盛开教育SunkidEdu.”商标、第12665548号“柏庄 星骑士乐园sun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q ”及英文“SUNKID CULTURE”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SUNKID CULTUR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SunkidEdu.”、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sunkids”均含有“SUNKID”,在字母构成及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656037号“Sq SUNKID CUL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q SUNKID CULTURE 196560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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