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文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靖洋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8925号“泓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37087号“欧邦德 OH BEAD 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