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4072号“SA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萨克拉门托国王队队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47840号“S.A.C及图”商标、第7148035号“石狮市服饰鞋帽辅料行业协会Ssac Apparel Shoe&Hat Accessories Consortium Shishi及图”商标、第13306073号“S’KAP SA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及其队标的介绍、网络报道、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进行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