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95299号“EARTH'S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RTH'S BEST 19895299

阅读:101189 2017-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臻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5299号“EARTH'S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根据中文“艾斯贝”的读音音译出来,有着其独特的意义。虽然“EARTH'S BEST”的含义为“世界最好的”,但是当这个英文作为商标使用在…

  申请人:西安臻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5299号“EARTH'S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根据中文“艾斯贝”的读音音译出来,有着其独特的意义。虽然“EARTH'S BEST”的含义为“世界最好的”,但是当这个英文作为商标使用在产品上时,消费者的直观反映就是一个普通的商标,而不会联想该产品的质量。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不会误导消费者。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及百度搜索结果。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ARTH'S BEST”译为“地球上最好的”,指定使用在便携式计算机、收银机、手机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95299号“EARTH'S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RTH'S BEST 198952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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