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有意思(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72756号“特有意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显著性。另,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较强的知名度,能够起到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截图及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特有意思”为普通口语短语,其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