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星聚宇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深度资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10368号“星聚宇光学 SPY MOBILE PH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16371A“SPY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