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64482号“结缘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结缘鸡 19564482

阅读:109891 2017-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董春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64482号“结缘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085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字形设计、外观及呼叫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

  申请人:董春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64482号“结缘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085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字形设计、外观及呼叫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结缘鸡”为纯文字组合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结缘”,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564482号“结缘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结缘鸡 195644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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