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壹号裁衣坊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36254号“形象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96319号“壹号 1 TH及图”商标(以下称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形象壹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48989号“壹号 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