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快腿弟同城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69083号“快腿弟KUAITUI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732400号“我来啦及图”商标、第15107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