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创勇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聚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92676号“乐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第3227525号“宝贝MA MA及图”商标、第7865380号“QQ 宝贝”商标、第12752358号“ IQ宝贝”商标、第11745156号“DIR 宝贝”商标、第8186178号“乐优宝贝”商标、第9916760号“宝贝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合法正当,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宣传资料和宣传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案件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幼儿园;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学校(教育)”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乐宝贝及图”与引证商标二“QQ 宝贝”、引证商标三“ IQ宝贝”、引证商标四“DIR 宝贝”、引证商标五“乐优宝贝”、引证商标六“宝贝乐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服务已完全覆盖申请商标服务项目,故引证商标一我委不再评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