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978号“ 新浪•黄金联赛SG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12033号“SGL”商标、第3109464号“新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与推广,申请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可能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已针对两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媒体对新浪3×3黄金联赛的宣传报道;2、带有申请商标的新浪3×3篮球黄金联赛宣传海报及冠军“金砖”图片;3、申请人对两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申请文件。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尚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由中文“新浪•黄金联赛”及外文“SGL”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SGL”、引证商标二“新浪”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