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马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83358号“T舞团T DANCE TROU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93802号“真舞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93038号“A舞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册、广告宣传图片、实体店面图片、申请人微信、微博美团公众号截图、申请人公司学员签到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T舞团T DANCE TROUPE”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