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98573号“亚洲港Asia 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亚洲港Asia Port 19998573

阅读:18805 2017-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运新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8573号“亚洲港Asia 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05159号“柏恩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4285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

  申请人:李运新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8573号“亚洲港Asia 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05159号“柏恩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4285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认证证书及荣誉证书、产品包装、合格及价格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手册及参展资料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亚洲港”及拉丁字母组合“Asia Port”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拉丁字母组合“Asi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 ASIA”在拉丁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线、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之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998573号“亚洲港Asia 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亚洲港Asia Port 199985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9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