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335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033545

阅读:82679 2017-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同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3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32251号“信服家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3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08549号“安加…

  申请人:云南同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3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32251号“信服家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3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08549号“安加YAS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和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0335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0335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9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