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73070号“天天中彩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中彩票 19473070

阅读:58423 2017-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73070号“天天中彩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3219830号“天天商报T…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73070号“天天中彩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3219830号“天天商报TIAN TIAN SHANG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8008号“天天美术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58916号“天天63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47357号“天天院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82625号“天天培训网www.px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55452号“天天 2088”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81013号“天天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295121号“天天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111411号“天天游戏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九,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天天中彩票”,指定教育信息等服务上时,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对其服务内容及特点的描述,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对其服务特点的描述,从而对该指定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熟知,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亦不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473070号“天天中彩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中彩票 194730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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