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玺文商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4160号“中玺文商旅ASC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84473号“ASCENT”商标、第3770851号“Asgent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玺文商旅ASC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及图”指定使用在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