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那香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27149号“毛氏传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523388号“毛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酱油、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现为核定使用在糖、巧克力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巧克力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