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5110号“YI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80779号“益彩基金YICAI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14675号“益财y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6005号“伊泰Y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延续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
2、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域名注册信息;
3、荣誉奖项及检索报告;
4、媒体报道;
5、官方网站及截图;
6、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作协议及对应发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YICAI”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银行、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管理、邮票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