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智华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35115号“泳者 泳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872441号“泳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的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合作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文字“泳者”与引证商标“泳者”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