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8038号“雪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域 20178038

阅读:108173 2017-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78038号“雪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802476号“雪域 XUEYU及图”商标、第5191184号“雪域神 xue yu sh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

  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78038号“雪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802476号“雪域 XUEYU及图”商标、第5191184号“雪域神 xue yu sh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该两件引证商标将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是我国知名的民营化妆品企业,曾先后创立了“美素”、“自然堂”等品牌,申请商标是其名下商标所衍生的子品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灭火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均为“雪域”,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当中,三者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78038号“雪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域 201780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7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