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98056号“Catens”商标 Catens G1198056

阅读:68398 2017-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平方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98056号“Cat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在第3类、第14类、第18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598520号“CATENA及图”商标…

  申请人:平方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98056号“Cat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在第3类、第14类、第18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598520号“CATE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9938号“Cat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46738号“CAT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33486号“ca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14类、第18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质证明文件及翻译件;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信息及状态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钟表指针(钟表制造);钟指针(钟表制造);钟;手表;手表带;表带;钟表盘(钟表制造);钟表构件;表链;计时器(手表);瞬时计;电子钟表;钟表盒;原子钟;母钟;钟盒;表;表玻璃;钟表机件;闹钟;表壳;表盒(礼品);表袋(套)”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引证商标四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Caten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CATENA”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尾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柔软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Catens”与引证商标二“Catena”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尾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表及计时仪器;表;秒表(表);表壳;表带;表发条;表链;表玻璃;用于首饰制品和钟表制品的盒子和匣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表、钟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Catens”与引证商标三文字“CATENA”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尾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手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钱包;手杖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使用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制品;首饰制品;宝石;首饰和珠宝制品;银器(餐刀、餐叉和餐勺除外);金属硬币;硬币;戒指;戒指(珠宝制品);耳环;首饰别针(珠宝制品);项链(珠宝制品);领带别针;首饰(首饰制品);装饰构件;贵重金属制的艺术品;新奇钥匙环;贵重金属制的雕像和小塑像(小雕像);纪念章复审商品、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第14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198056号“Catens”商标 Catens G11980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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