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4180号“UCC Since 194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877169号“U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UCC”与引证商标“UCC”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