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莲和(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20672号“和普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和普安”构成,整体有别于行政区划名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
申请人:莲和(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20672号“和普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和普安”构成,整体有别于行政区划名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