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尔施特劳斯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3733号“水准之家 SHUIZHUN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61423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