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市知之工坊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3455号“衣米.之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5140358号“衣米之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照片、吊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衣米.之外”与引证商标“衣米之乡”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服装、帽、袜、围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