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致优贸易(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8676号“MAX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并无固定含义,并未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品质特点。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建立起其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MAXSOFT”在线字典搜索结果、类似情况商标判决。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AXSOFT”可以理解为“最大的柔软”,作为商标使用在失禁用衣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