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智泰优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0262号“丰之素FENGZHI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33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音义各方面存在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腐殖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