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儒泰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3066号“TY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96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3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保健、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