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1159号“100VR 100唯尔教育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83789号“唯尔NBWELL及图”商标、第3825849号“唯尔will”商标、第11280817号“100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有效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其已连续三年未使用,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喇叭、导航仪器、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摄像机、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唯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数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